以案说险 | 虚构事故不可取,保险欺诈要担责
2024.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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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简介
近日,保险公司接到标的车司机李某报案,称开车过程中未注意到停放的三者车辆,不慎与其相撞。保险公司随即派出一线查勘员前往现场查勘,发现虽然车辆碰撞痕迹基本吻合,但三者车停放位置并非标的车盲区,且事发路段道路宽阔,而本次事故中,标的车却径直撞向了停放的三者车,与常理不符。保险公司调查人员通过调取临街住户监控,核实此案件为摆放拼凑现场案件,在证据面前,最终李某承认存在虚构事故骗取保险金的违法行为。
二、案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保险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三、风险提示
投保人、被保人、受益人在行使理赔索赔权利时,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如实充分告知与案件相关的实事,提供真实的理赔材料,切莫抱有侥幸心理,违反保险法规,触碰法律红线。
被保人出险后应及时报案,保险公司会第一时间安排服务人员核实并协助办理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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