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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险 | 防范“代理理赔”,选择正规渠道 2023.09.21 1552
一、案例简介
2023年4月,消费者张先生驾驶投保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车辆损坏,并在向保险公司报案后将事故车辆交给某汽车维修厂维修。保险公司初步定损金额为5000元左右,但修理厂告知张先生可以帮助其将车辆维修报价提高至8000元,增加理赔金额,引导张先生委托其代为处理车辆理赔事宜。2023年9月底张先生办理车辆续保时,却发现有其本人不知情的出险赔偿记录,且造成车辆因同年度商业险三次出险,多家保险公司拒绝承保商业险。经了解,4月张先生把事故车辆交给修理厂进行维修过程中车辆挡风玻璃损坏,修理厂在未经车主知晓授权的情况下进行了第二次报案,并将两次事故向保险公司申请办理了理赔。

二、案例分析
《保险法》第二十二条:“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
《保险法》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三、风险提示
1、消费者应妥善保管好个人身份证、银行卡等重要证件,不要轻易外借、不要轻易托管,确保个人信息和财产安全,避免个人信息被他人非法利用;
2、遇到保险服务问题,消费者应通过正规渠道进行咨询、寻求帮助、维护权益,不要试图走“捷径”,盲目轻信黑色“代理”。黑色“代理”以全权代办为名,切断消费者与保险公司、监管机构的沟通途径,趁机侵吞保费或欺骗消费者支付高额代理费;
3、如需委托他人代办理赔时,应亲笔签署委托授权书,确认授权范围和有效期,不要轻易将证件原件交与他人,提供证件复印件时,注明使用范围、有效期等;
4、车辆理赔结案后,及时查询理赔记录,核对出险次数及赔款金额是否与实际情况一致。如理赔记录存在异常,及时联系保险公司核实,一旦发现相关人员利用保险消费者信息骗取保险金,应协同保险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