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险 | 保险理赔有时效,别让拖延弄丢理赔款
2025.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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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简介
李先生在2021年1月为自己购买了一份一年期综合意外险,保障范围包括意外医疗、意外伤残等,保险条款中明确约定“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2年内,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2021年10月,李先生在下班途中因雨天路滑摔倒,导致左腿骨折,随后前往医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1.2万元。由于治疗期间工作繁忙,加上出院后觉得保险理赔不急,想等有空再办,一直未整理资料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期间,保险公司曾通过短信提醒过保险即将到期,若有未理赔事故请及时申请,但李先生误以为只要在保险有效期内发生的事故,任何时候申请都能赔,并未在意。
2023年11月,李先生整理家庭账单时才想起这笔意外险理赔,随即准备资料向保险公司申请赔付。然而,保险公司审核后告知:其事故发生在2021年10月,截至申请时已超过2年的理赔时效,根据《保险法》及保险合同约定,有权拒绝赔付。李先生这才意识到拖延的代价,最终只能自行承担全部医疗费用,此前缴纳的保费也未能发挥保障作用。
二、案例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案例中李先生购买的意外险属于“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理赔时效为2年。他在2021年10月发生事故,2023年11月才申请理赔,已超过法定时效,保险公司拒绝赔付符合法律规定。
三、风险提示
消费者投保时务必仔细阅读保险合同中关于理赔时效的条款,明确自己购买的保险类型对应的时效期限。保险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联系保险公司客服报案,明确理赔所需资料清单。即使暂时无法集齐全部资料,也可先向保险公司说明情况,保留理赔申请的时效权益,而非完全搁置。
保险的保障力不仅体现在保单生效的那一刻,更依赖于消费者在风险来临时及时、合规地行使理赔权利。理赔时效不是保险公司的条条框框,而是法律赋予双方的权益边界。只有重视时效、及时申请,才能让保险真正成为应对风险的保护伞,避免因一时拖延,让本该获得的保障付诸东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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