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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险|三者车辆为被保险人名下财产时为什么不能赔? 2022.12.06 510
一、案例简介
2022年6月,我司投保车辆被保险人驾驶车辆在吕梁市发生双车剐蹭事故。事故发生后我司及时进行查勘,发现三者车辆为被保险人名下财产。我司依据交强险条款告知被保险人无法赔付。
被保险人不理解:另一辆车不是自己驾驶的,只是上户时上在自己名下,为什么不能赔偿?

二、案例分析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十条:下列损失和费用,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
(一)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
(三)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四)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 第二十四条:下列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任何单位或个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网络中断、电压变化、数据丢失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二)第三者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减值损失;
(三)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所有、承租、使用、管理、运输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以及本车上财产的损失;
(四)被保险人、驾驶人、本车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
(五)停车费、保管费、扣车费、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
(六)超出《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同类医疗费用标准的费用部分;
(七)律师费,未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的诉讼费、仲裁费;
(八)投保人、被保险人或驾驶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九)因被保险人违反本条款第二十八条约定,导致无法确定的损失;
(十)精神损害抚慰金;
(十一)应当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已经失效的,对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以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此案被保险人虽非三者车辆实际驾驶人,但其是三者车辆行车证所有人,三者车辆属于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十条第(二)款以及《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 第二十四条(第十一)款,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因此,经与被保险人解释沟通后,被保险人表示理解,并致电我司销案。

三、风险提示
机动车在投保前,应向工作人员充分了解责任免除项,工作人员也应加强对保险条款内容的学习,及时为投被保险人解答疑惑,做好解释工作,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供稿:山西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