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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险 | 改变车辆使用性质会影响理赔吗? 2023.03.29 1434

一、案例简介

某单位为其名下车辆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投保时使用性质为企业非营业用车。李先生驾驶标的车辆与第三方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双方车辆受损,经保险公司现场核实确认,事故发生时标的车辆处于营运状态,使用性质应为企业营业用车。李先生以出险时是单位安排运送货物,本人并不知道需要变更车辆使用性质为由,要求保险公司对标的车辆损失进行全额赔付。

保险公司经调查核实,确认该车辆在保险责任期间存在营运行为,并收集到出险时该车接单营运的相关证据。经沟通,李先生也认可车辆属于营运性质,我司引导客户进行保单使用性质的变更后,交强险内损失正常赔付;商业险损失属于责任免除,故不予赔付。

二、案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章保险合同第五十二条,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2020版)》第一章机动车损失保险第十条,下列原因导致的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污染(含放射性污染)、核反应、核辐射;(二)违反安全装载规定;(三)被保险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未及时通知保险人,因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的;(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

本次事故是将企业非营业车辆用于从事营运获利,改变了车辆的使用性质,且没有通知保险人,因此符合保险人免责情况。经耐心解释,最终被保险人表示接受保险公司的拒赔决定。

三、温馨提示

消费者在购买车辆保险后,一定要重点关注责任免除部分的内容,学习保险知识,避免陷入误区。如果车辆所有人、使用性质等发生了改变,要及时通知保险人做出保单变更,以免发生事故后给您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和经济损失。

供稿:华农保险山西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