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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险 | 顺利理赔,及时报案很重要! 2023.12.13 209

一、案例简介
某日,陈先生自驾游时车辆不慎发生剐蹭,下车检查目测车辆无大碍可以继续行驶,且不想耽搁行程,便先行驾车离去了。几天后,陈先生游玩结束向保险公司报案,工作人员初步查勘发现,该车辆损失较大,但未及时报案,交警无法出具事故证明,无法正常受理此案件,需要对案件性质进行核查。保险公司最终通过调查还原了事故经过,正常理赔。

二、案例分析
《保险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
本案虽然最终核实了保险责任,给予了赔付,但因车主未及时报案,使案情的核实存在难度,影响了理赔速度。

三、风险提示
发生交通事故后,广大车主应在第一时间向交警部门和保险公司报案。报案时间拖得越晚,保险公司核定事故损失的时间就越长,其中的不确定因素越大,如事故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最终可能影响消费者的正常理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