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教育宣传月 | 投保人变更要及时
2024.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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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简介
2024年6月,陈女士向保险公司报案,表示自己的女儿生病住院了,先前曾为其购买了一份保险,现在特申请理赔。经保险公司核实,发现陈女士所投保的保单已经失效。原来,该保单投保人为陈女士前夫马先生,两人2023年离婚后,马先生便没有继续缴纳保费,导致保单失效。但还好该保单仍在申请复效的有效期内,在工作人员的指引下,陈女士进行了投保人变更并申请复效,之后将继续履行缴费义务并享有保险权益。
二、案例分析
《保险法》第十条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付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保险法》第二十条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保单由于投保人的经济原因、身故、家庭变故等原因,要求变更保单投保人,可申请投保人变更,投保人变更后,新投保人需履行保单交费义务,享有保单相关权益。
三、风险提示
保险合同的变更涉及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如投保人有变化,应及时向保险公司申请变更。在进行投保人变更时,一定要遵循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同时根据保险公司和保险产品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手续和证明材料,确保被保险人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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